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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實質康復的驅逐
房東可以根據條例第 37.9(a)(12) 條驅逐租戶,以便對包含 50 年以上基本上不適合居住的住宅出租單元的建築物進行實質性修復,這些單元需要進行大量翻修以符合當代標準。

一般資訊
房東可以根據法令第 37.9(a)(12) 節驅逐房客,以便對包含基本上無法居住的住宅出租單元的建築物進行大規模翻修,這些住宅出租單元的年齡為 50 年或以上,需要進行大規模翻修才能符合當代體面、安全和衛生的住房標準。僅進行外觀改善,例如粉刷、裝飾和小修小補,或其他無需騰空房屋即可安全進行的工作,不屬於大規模修繕。
除非擬議工程的預計成本等於或超過相同單元數和建築類型的新建住宅建築成本的 75%(不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築/工程費用)(基於建築檢查部 (DBI) 發布的成本表),否則改進將不被視為重大改進。任何用於支付工作費用的保險收益不得計入成本的一部分。為了進行此類驅逐,應有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適用的已批准建築許可證中規定的工程費用是擬議工程的估計費用,並且應適用驅逐通知發出之日有效的 DBI 費用表。
此外,收回出租單位進行大規模修繕的房東,必須在收回出租單位後兩年內或修繕工作完成後一年內(以較早時間為準)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大規模修繕豁免申請。如果房東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並且隨後沒有從委員會獲得豁免資格的決定,則應被推定為違反該條例,錯誤地收回了房客的出租單位的所有權。
要獲得《實質康復豁免請願書》的副本,您可以訪問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我們的辦公室也備有此表格。
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由於大量修復工作,驅逐通知還有具體要求,包括:
- 在向房客發出驅逐通知之前,房東必須獲得任何必要的工作許可。
- 該通知必須告知租戶其獲得搬遷付款的權利,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兒童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通知中也必須附上《租金條例》第 37.9C 條的副本。
- 該通知必須包括警告,如果租戶聲稱受到保護,則必須在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房東,否則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保護。
- 驅逐通知中必須附上租賃委員會 1007 表格的副本。 1007 表格可在租賃委員會網站的表格中心取得。
- 該通知必須在向租戶送達通知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並附上向租戶送達的證明。
搬遷付款
房東必須向被驅逐的房客支付搬遷費用,以進行大規模的修復工作。點擊此處查看當前搬遷付款金額(也可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獲取搬遷付款清單)。金額(包括每個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有關當前搬遷費用金額的資訊可在租金委員會網站的表格中心查閱。租金委員會辦公室也提供搬遷費用金額清單。
房東必須在驅逐通知送達之日或之前向該單位的所有居住者發出搬遷權利的書面通知,同時還應提供法令第 37.9C 條的副本。該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孩子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房東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將此通知的副本連同驅逐通知的副本和向房客送達的證明一起提交給租金委員會。在收到房客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付款要求後的 30 天內,房東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租金委員會租客的要求以及房東是否對該要求提出異議。然而,租金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租戶基於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子女而索取額外搬遷費用的申請。此類爭端必須在另一個論壇上解決。
所需搬遷費用的一半必須在發出撤離通知時支付,另一半必須在單位騰空時支付。由於租戶的年齡或殘疾,或因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支付的任何額外費用,必須在房東收到租戶有權獲得額外搬遷付款的書面通知以及支持證據後的十五個日曆日內支付,另一半費用必須在單位騰空時支付。
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和學校員工在學年期間的受保護地位
如果 18 歲以下的兒童或在舊金山學校工作的人員(「教育工作者」)居住在出租單位中、是該單位的租戶或與該單位的租戶有監護或家庭關係,並且租戶已在該單位居住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則房東不得在學年期間將租戶從該單位驅逐出去以進行大規模修復工作。
任何聲稱擁有受保護身分的租戶必須在收到驅逐通知或業主要求聲明租戶受保護身分的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通知業主其受保護身分。租戶還必須提供支持受保護身分索賠的證據。承租人未能在30天期限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承租人不具有受保護身分。房東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透過法院的驅逐程序來對房客的受保護身分要求提出異議。
為了確定租戶是否具有受保護身份,請適用以下定義:
「監護關係」是指,對於孩子和房客而言,房客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或擁有法院認可的孩子的照顧者授權書,或根據與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認可的照顧者達成的協議,為孩子提供全職監護,並且已經提供該照顧至少一年或孩子一生的一半時間(以較短者為準)。
「教育工作者」是指在舊金山的學校工作的任何人,作為學校或對學校有管轄權的管理機構的僱員或獨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教師、課堂助理、行政人員、行政人員、輔導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學校護士、語言病理學家、管理員、保安人員、餐廳工作人員、社區關係專家、兒童福利和出勤聯絡員以及學習支援顧問。
「家庭關係」是指該人是兒童或教育者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姑姑、叔叔或舅舅,或是此類關係的配偶或同居伴侶。
「學校」指任何經州政府許可的兒童保育中心、經州政府許可的家庭日託中心和/或任何為從幼兒園到十二年級的任何或所有年級的學生提供教育指導的公立、私立或教區機構。
「學年」指秋季學期的第一天到春季學期的最後一天,具體資訊請見舊金山聯合學區網站每年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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