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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

房東可以收回出租單位的佔有,供業主或業主親屬使用,作為其主要住所,使用時間至少連續 36 個月。

A building with a balcony

強烈建議在嘗試或針對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進行辯護之前先聯繫律師。

概述

房東可以收回出租單元,供業主或業主親屬居住,作為其主要居所,連續居住至少 36 個月。只有業主的某些近親才允許親屬搬入驅逐,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或業主的配偶或上述親屬的配偶。 「配偶」一詞包括同居伴侶。然而,驅逐這些親屬並讓他們搬入的業主必須已經住在該建築物中,或與該親屬同時搬入該建築物。

該法令一般只允許驅逐每棟建築物內一個供業主使用和居住的單位的租戶。如果租戶在 1998 年 12 月 18 日之後被驅逐出業主居住,則該單元將被指定為業主單元,以便後續業主驅逐,除非業主因殘疾或其他類似困難而無法入住該單元。

所有權權益

如果業主權益是在 1991 年 2 月 21 日之後記錄的,則希望驅逐租戶作為業主或親屬佔用的業主必須至少擁有該房產 25% 的權益。業主只需擁有10% 的最低利息。國內合作夥伴可以結合他們的利益來獲得所需的 10% 或 25% 的利益,以佔有一個單位。

租戶保護

年滿 60 歲或符合聯邦補充保障收入殘疾標準且在該單元居住至少 10 年的租戶,或身患重病且在該單元居住至少 5 年的租戶,均享有受保護身份,並且不會被業主或業主親屬驅逐,從而搬入擁有 2 個或更多單元的建築物。但是,如果該單元是房東在建築物中擁有的唯一出租單元,或者房東的合格親屬將搬入,並且年齡在 60 歲或以上,並且房東在同一建築物中擁有的每個出租單元(房東佔用的單元除外)都由具有受保護身份的租戶佔用,則原本具有受保護身份的租戶可能會被驅逐。拒絕將房屋出租給老年人是一種輕罪,因為老年人將獲得《租金條例》規定的權利。

此外,如果 18 歲以下的兒童或在舊金山學校工作的人員居住在出租單位中、是該單位的租戶或與該單位的租戶有監護或家庭關係,則在舊金山聯合學區學年期間,不得驅逐已在該單位居住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的任何租戶以供業主或親屬搬入。

任何聲稱擁有受保護身分的租戶必須在收到撤空通知或業主要求聲明租戶受保護身分的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通知業主其受保護身分。租戶還必須提供支持受保護身分索賠的證據。承租人未能在30天期限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承租人不具有受保護身分。業主如果想要收回出租單位的所有權或讓自己居住,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或透過法院的驅逐程序來對租戶的受保護地位要求提出異議。

以下列出的資訊使用《租金條例》中列出的語言。金額不是最新的。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可從我們的表格中心獲得。租金委員會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

搬遷費用

對於因業主或其親屬搬入而被驅逐的房客,房東必須支付搬遷費用。點擊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費用金額(搬遷費用金額清單也可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取得)。每位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只要在該單位居住至少一年,都有權獲得搬遷補助,最高金額為每個單位允許的最高補助金額。此外,每位 60 歲或以上的老年租戶、每位殘疾租戶以及每個有一個或多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的補助。從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每年的搬遷補助金金額(包括每個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房東必須在驅逐通知送達之日或之前向該單位的所有居住者發出搬遷權利的書面通知,同時還應提供法令第 37.9C 條的副本。該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孩子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房東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將此通知的副本連同驅逐通知的副本和向房客送達的證明一起提交給租金委員會。在收到房客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付款要求後的 30 天內,房東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租金委員會租客的要求以及房東是否對該要求提出異議。然而,租金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租戶基於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子女而索取額外搬遷費用的申請。此類爭端必須在另一個論壇上解決。

誠信

業主若想收回房屋以便其他業主或親屬搬入,必須本著誠意,不帶有任何惡意,並且具有誠實的意圖。

房東在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中未誠信行事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房東及時送達通知或提起恢復佔有權訴訟,以避免搬進類似的單位,或避免向租戶提供替換單位;
  • 房東未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搬離通知;
  • 租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在房東收回該單元的所有權後三個月內沒有搬進該單元,然後將該單元作為該人的主要住所至少連續 36 個月;
  • 導致租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缺乏合法、善意的理由,沒有在三個月內搬進該單元和/或至少連續 36 個月將該單元作為該人的主要居住地;
  • 房東沒有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所需的入住聲明;
  • 房東將單位出租給新租戶,租金高於流離失所的租戶在繼續入住的情況下所支付的租金;
  • 房東向不同的單位發出了單獨的業主搬入驅逐通知,並且沒有尋求撤銷或撤回該通知;
  • 房東在業主搬入驅逐通知送達後 180 天內驅逐同一棟大樓內多個出租單位的租戶;和
  • 房東根據第 37.9E(c) 條與尋求佔有的同一建築物內的任何其他租戶完成了買斷談判。

搬進單位

業主或親屬應在三個月內搬入該單位,並打算將該單位作為其主要居所連續居住至少 36 個月。

如果同一建築物內擁有的類似單位在終止租賃通知期間空置或變為空置,則必須撤銷該通知。

必須向被驅逐的租戶提供位於舊金山的空置且不可比擬的單位。

重新出租單位

如果業主或親屬於搬入的驅逐通知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送達,並且在送達撤空通知後的五年內該出租單元正在出租,則房東必須首先將該單元提供給流離失所的房客,並且房東必須在發出重新出租要約後的 15 天內向租金委員會提交重新出租要約的副本。房客必須在收到要約之日起 30 天內通知房東接受或拒絕該要約,如果接受,則應在收到要約之日起 45 天內重新入住該房屋。

如果業主或親屬於搬入的驅逐通知於 2015 年 11 月 9 日或之後送達,並且業主在通知送達後五年內將房屋重新出租給被驅逐的房客或新房客,則初始租金不得超過被驅逐的房客如果繼續居住將支付的租金加上任何允許的增加額。

除刑事處罰外,如果房東在向業主或親屬發出搬入驅逐通知後五年內重新出租房屋,並向新房客收取過高的租金,則房客可以起訴房東,要求其採取禁令救濟措施和/或支付不低於所收取多收租金三倍的金錢賠償金。在某些情況下,非營利的舊金山租戶權利組織也有權對在業主或其親屬搬入後向新租戶收取多餘租金的房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獲得禁令救濟和/或損害賠償。

報告要求(佔用聲明)

對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送達的業主或親屬入住驅逐通知,對於收到此類驅逐通知後出租單位的使用情況有新的報告要求。房東必須向租金委員會提交一份入住聲明,並在收回房屋後的五年內附上至少兩份證明文件,除非入住聲明披露房東不再努力收回房屋,並且租金委員會已批准房東撤銷撤空通知的書面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無需提交進一步的入住聲明。如果未能提交所需的入住聲明和/或證明文件,則必須處以行政罰款,第一次違規罰款 250 美元,第二次違規罰款 500 美元,之後每次違規罰款 1,000 美元。

租金委員會將向流離失所的租戶發送每份入住聲明的副本,地址為租金委員會存檔的地址,或發送一份通知,告知房東未提交所需的入住聲明。租金委員會也將向租戶被迫遷出的單位發送年度通知,說明該單位的最高租金。

每月租金委員會將從提交給租金委員會的所有入住聲明中隨機抽取 10% 的樣本,並編制一份未提交所需入住聲明的所有單元的清單,並將其傳送給地方檢察官進行調查。任何房東在向業主或親屬發出搬離通知書後五年內,收取過高的租金,即屬輕罪,並將被處以強制罰款,罰款額為每個月 1,000 美元或按月計算的過高租金。除了強制罰款外,房東還可能被處以不超過六個月的縣監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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