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條例通常允許租戶更換即將離開的室友和/或增加單位內的居住人數,包括家庭成員,即使書面租約禁止這樣做。但是,擁有書面租賃協議的租戶必須遵循租金委員會規則第 6.15A、6.15B、6.15D 和 6.15E 條中所述的程序,以便在將新住戶遷入單位之前獲得房東的批准。這些程序包括房客和房東必須遵守的嚴格的時間限制,從房客向新住戶提出書面請求開始。如果出租人在收到租客的請求後14天內沒有以書面回應,也沒有提供拒絕請求的理由說明和具體事實,則租客的請求被視為法律批准。此外,如果房東無理拒絕房客入住新住戶的請求,則房客不得因將新住戶搬入單位而被驅逐。
閱讀本文,了解租戶和房東必須遵循的具體程序和時間表,包括房東可能拒絕租戶請求的有限理由。請注意,如果租戶打算將整個單元轉讓或轉租給新租戶,或者擬議的新居住者以遊客身份或根據《短期租賃條例》的定義臨時使用單元的時間少於 30 天,則本文所述的租戶保護和程序不適用。
如果承租人違反書面租約,在未事先向房東提出書面申請的情況下將新住戶搬入房屋,或者房東因合理原因拒絕承租人的申請,則房東可以向承租人提供違反租約的書面通知。書面通知必須給予房客至少十天的時間來糾正租約違規行為,然後房東才可以進行驅逐。房客可以透過向房東提出書面申請以增加居住者或將未經批准的居住者從單位中驅逐出去來糾正違規行為。如上所述,租戶的書面請求將啟動房東 14 天的回覆期限。如果房客不遵守房東的通知,房東可以向法院提起非法扣留訴訟,開始驅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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