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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程序

如果一方認為行政法官的裁決有誤、濫用自由裁量權或維持該裁決將導致經濟困難,該方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由租戶、房東和舊金山市長任命的中立代表組成。委員們將在定期的公開會議上審議該上訴。

為了審議上訴,專員將審查行政法官的裁決、上訴及隨附文件、各方在上訴審議日期之前及時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以及受質疑的行政法官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如果專員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審查行政記錄中的其他資料。上訴審理期間不錄取任何證詞,也不允許口頭辯論。

上訴必須在決定郵寄後 15 天內透過租金委員會上訴表提出。如果上訴是在強制時限之後提起的,則必須提供延遲提起的「正當理由」。上訴應包括您不同意具體問題以及您不同意該決定的原因。確保以有條理、簡潔且全面的方式包含所有可能支持您的立場的相關證據或解釋。

上訴表格包含提起上訴的說明,包括所需的副本數量。申訴表格可在此處取得。

當事人可以在上訴審理前至少一週以書面形式提交上訴答辯書。同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寄一份副本。上訴人可以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出書面答复,並應當將書面答覆送達對方當事人。最後一刻向專員提交的超過一頁的文件可能不會被審查。

由於當事人無法提供證詞或口頭辯論,因此當事人無需出席上訴審理。審理上訴後不久,租金委員會將向各方發出上訴行動通知,闡述專員對上訴的動議。

當專員審議上訴時,他們可以採取以下任何行動:

  • 駁回上訴;
  • 將案件發回行政法官採取進一步行動;
  • 安排專員舉行上訴聽證會;或者
  • 命令更正決定中的數字或筆誤錯誤。

如果案件被發回行政法官,則可能會根據記錄做出裁決,或者可能對案件中的部分或全部問題進行另一次聽證。如果專員決定自行進行上訴聽證會,各方將能夠在聽證會上提供證詞、證據和口頭辯論。儘管當事人有權獲得代理,但他們不一定需要律師參與此程序。

任何一方如果對委員會的最終行動或決定感到不滿,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行政執行令,尋求司法審查,該申請必須在租金委員會作出最終行動後 90 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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