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使命
舊金山警察委員會的使命是為警察局製定政策,並對警察局長或警察問責部主任提出的警察不當行為指控進行紀律聽證會,在必要時實施紀律處分,並聽取警察對警察局長施加的紀律的上訴。
專員由市長和監事會任命,負責監督警察局和警察問責部。該委員會還任命和管理特別巡邏官員,並可在指控聽證會後暫停或解僱特別巡邏官員。
歷史
自 1850 年代初期以來,負責管理警察局事務的人員組成了一個由市長、警察法官和警察局長組成的委員會。 1878 年 4 月 1 日,任命了第一個常規警察委員會。當時的選拔過程是由州州長制定的。從 1900 年到 2004 年,根據城市憲章,警察局長的選拔過程完全由市長負責。
2004年,城市憲章4.109改變了警察局長的選拔程序,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市長提名四名成員,其中至少一名應為退休法官或具有審判經驗的律師。監事會規則委員會應提名另外三名成員進入委員會。每項提名均須經監事會確認,市長的提名須在 60 天內接受公開聽證和投票。如果監事會拒絕市長提名退休法官或具有審判經驗的律師填補指定席位,市長應提名具有此類資格的其他人選。如果監事會在市長提名提交監事會秘書之日起 60 天內未採取行動,則該候選人應被視為已獲得確認。
目的聲明
我們是誰以及我們做什麼
舊金山警察委員會(委員會)是一個由七名成員組成的志願公民機構,負責監督舊金山警察局(SFPD)和警察問責局(DPA)。對舊金山警察局而言,委員會有三個主要權力。第一個是頒布法規,即部門一般命令(DGO),其中規定了管理現場警官行為的政策以及舊金山警察局的機構義務。第二,審理官員紀律案件。第三,評估警察局長的績效。至於最後一項權力,委員會可以透過多數票罷免酋長(市長也可以單方面罷免酋長)。如果警察局長職位出現空缺,委員會將提出三名潛在候選人,市長可以從中選擇一名候選人擔任該職位。該委員會對招聘決定、官員部署或其他日常部門運作沒有權力。這些權力屬於警察局長。
委員會七名成員中,四名由市長提名,須經監事會確認,三名由監察委員選出。委員會會議向公眾開放,通常在每月的前三個星期三在市政廳舉行。
我們的目標和原則
- 提高舊金山的生活品質和公共安全水準。
- 制定反映基於證據的最佳實踐以及整個社區和負責執行該政策的官員的意見的政策。
- 促進舊金山警察局的問責制和透明度,包括就公眾利益問題舉行聽證會,以及向舊金山警察局和資料保護局索取和審查文件和資料。
- 確保 DPA 能夠取得提供政策建議和對 SFPD 進行審計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 向公眾普及公共安全和警察監督方面的知識,並徵求公眾的回饋和批評。
- 如果需要澄清,則解釋任何 DGO 的含義。
- 以誠信、透明和獨立的方式服務公眾利益。
- 了解並權衡規則和政策的預期利益與實施成本。
管轄權和權力
委員會的一般權力在第 14 條中規定。城市憲章第 4.102、4.104 和 4.109 條。在該法案中,委員會被授權制定與市和縣的總體目標一致的政策(第 4.102 節);並製定符合城市憲章(4.104)的規則和為確保部門效率所必需的規則(第 4.109 條)。秒《城市憲章》第 4.136 條規定,在警察委員會的授權下設立警察問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