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抗議和上訴(公務員顧問20)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提供有關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重要就業問題和政策的資訊。 舊金山。

抗議和上訴

 

本期《顧問》討論了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政策和程序中規定的抗議和上訴。本期《公務員顧問》中的抗議和上訴時間表摘要可在《公務員委員會規則》中找到。

規則共有四 (4) 卷:

規則第一卷涵蓋雜項僱員,包括涵蓋以運輸工人工會 (TWU) Locals 200 和 250-A 為代表的雜項僱員的單獨章節;第二卷涵蓋警察局的製服警銜;第三卷涵蓋消防局的製服等級;第四卷涵蓋了市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分類。若要確定要應用哪條規則,請注意每條規則首頁上的適用性聲明。

張貼考試公告和其他公告的官方公告欄

用於張貼公務員委員會 (CSC)、人力資源部 (DHR) 考試和公告以及 MTA 關鍵服務分類的官方公告板位於:

  • 國家安全委員會:  凡尼斯大道 25 號,720 室
  • DHHR:1 南凡尼斯大道4樓 – 大堂
  • MTA: 南凡尼斯大道1號6樓

日曆日與工作日

收到上訴的截止日期是根據營業日、工作日或日曆日計算。如果規則沒有明確截止日期是基於營業日、工作日或日曆日,則截止日期是基於日曆日。如果提出上訴的最終日期是非工作日,則截止日期會自動延長至收到上訴的最終日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結束時。

時間表 – 考試事宜

該規則規定了對某些考試事項的「抗議」。 (更多資訊請參閱顧問 19/2003) 必須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抗議。如果檢查涵蓋 MTA 的關鍵服務類別,則必須向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提出抗議。

抗議的例子有(不包括全部):

考試公告:抗議必須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提出。

考試的充分性:抗議必須在考試後五 (5) 個工作天內提出。

考試管理的不一致:抗議必須在考試管理後五 (5) 個工作天內提出。

除非規則明確規定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否則就考試事項採取的行動可以向 CSC 提出上訴。上訴必須在行動/決定通知郵寄日期後第五 (5) 個工作天下班前向 CSC 執行官提出。

如果通知僅透過掛號信發送(要求回執),則該截止日期可能會再延長五 (5) 天。對於運輸總監/指定人員所做的影響 MTA 關鍵服務類別的決定也是如此。

時間表 - 個人服務合約:

個人服務合約的上訴受 CSC 採用的個人服務合約政策(公務員顧問編號 17/2002)管轄。人力資源部發布擬議的個人服務合同,並將發布資訊通知受影響的員工組織。已發布的個人服務合約可在發布的第七 (7) 天中午之前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時間表——其他事項:

分類:規則規定對已發布或提議的行動的抗議必須在七 (7) 個日曆日內提出。可以在向上訴人發出通知(以郵戳為準)的郵寄日期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向 CSC 上訴有關抗議的決定。

歧視投訴:規則不規定對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提出抗議。人力資源總監對所有歧視投訴(包括影響 MTA 服務關鍵類的投訴)的調查結果做出決定。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可在向上訴人發出通知(以郵戳為準)後的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向 CSC 提出上訴。

其他: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政策或程序中另有規定,上訴必須在向上訴人發出通知(以郵戳為準)的郵寄日期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提出。

提出抗議或上訴

公務員委員會的規則、政策和程序要求在公開發布的信息以及與受影響的個人及其代表或倡導者(如適用)的任何信件中包含有關如何提出上訴和提交截止日期的說明。

對人力資源總監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異議必須向人力資源部提出, 南凡尼斯大道1號4樓, 舊金山, CA  94102

對僅與 MTA 關鍵服務分類相關的事宜提出抗議,必須向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地址:1 South Van Ness Avenue, 6th Floor, San Francisco, CA 94102。

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CSC 執行官,網址為: 凡尼斯大道 25 號,720 室, 舊金山, CA 94102 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上訴也可以透過傳真提交 - (628) 652-1109,然後將簽署的原件提交給委員會辦公室。上訴請求表可在 CSC 網站 (www.sf.gov/civilservice) 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取得。不得透過電子郵件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