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317條:試用期(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317
試用期
適用性:第 317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秒。 317.1 試用期的要求
秒。 317.2 試用期的定義
秒。 317.3 受試用期限制的任命
秒。 317.4 延長獲得執照或證書的試用期
秒。 317.5 試用期學分
秒。 317.6 連續試用任命
秒。 317.7 試用期結束報告
秒。 317.8 自願恢復試用期
秒。 317.9 試用期內解除僱員
規則317
試用期
適用性:第 317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秒。 317.1 試用期的要求
317.1.1 任何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職位的人應有試用期。
317.1.2 本規定無意侵犯或限制任命官員依本規則釋放試用期僱員的權力。
秒。 317.2 試用期的定義
317.2.1 試用期被定義為選拔過程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階段,用於評估僱員在所任命職位上的表現;和
317.2.2 定期工作時間的一段時間,不包括休假、休假、其他類型的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或加班。
秒。 317.3 受試用期限制的任命
以下所有類型的長期任用都需要一段試用期:
317.3.1 從合格名單中任命;
317.3.2 裁員或非自願休假後的任命,如果任命的班級和/或部門不是被解僱的班級和/或部門,或者該班級和部門以前沒有經歷過試用期;
317.3.3 透過調任至另一部門的同等職位、依本規則的《美國殘疾人法》規定的身份權利進行身份轉移或技術轉移;
317.3.4 重新任命辭職人員;
第 317.3 條 受試用期限制的任命(續)
317.3.5 應僱員的要求,恢復原級別的永久職位,但該部門的試用期已結束的部門除外;
317.3.6 從兼職職位晉升為全職職位,除非該僱員之前曾在同一部門、同一級別的全職職位上試用過一段時間;
317.3.7 晉升試用期僱員在試用期結束後恢復到原級別的職位,除非該僱員之前已在該級別的同一部門完成了試用期。
秒。 317.4 延長獲得執照或證書的試用期
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任命官員可以將試用期任命者的試用期延長最多十二 (12) 個日曆月,以便讓員工有時間獲得所需的許可證和/或證書。
秒。 317.5 試用期學分
317.5.1 在試用期內,在另一級別的同一任命官員的豁免、臨時公務員或臨時任命下休假期間的服務時間,可計入休假級別的試用期結束時間被授予。任命官員應將任命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317.5.2 任命官員可以將僱員先前在同一級別的長期職位上的全職服務(不包括試用期)計入試用期。此類學分不得超過試用期所需長度的二分之一 (1/2)。
317.5.3 任命官員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調動條款的規定,將有限期調動的期限計入試用期的完成。
秒。 317.6 連續試用任命
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任命官員並徵得僱員同意後,可延長僱員的試用期。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完成此類連續試用任命的行政流程和程序。
秒。 317.7 試用期結束報告
被任命者的試用期結束後,任命官員應以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方式,以表格形式通知被任命者和人力資源部。
秒。 317.8 自願恢復試用期
317.8.1 經任命官員和僱員同意,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試用期結束的正式僱員可以自願同意接受新的試用期,以代替部門解僱該僱員。
317.8.2 恢復試用期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六(6)個日曆月。
317.8.3 在恢復的試用期內,如果僱員未能遵守部門規定的試用期條款和條件,可採取後續行動。
317.8.4 恢復的試用期須遵守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試用期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秒。 317.9 試用期內解除僱員
317.9.1 釋放試用期僱員的權力和程序。
1) 在書面通知員工和人力資源總監後,任命人員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僱員工。
2) 依本規則並經委員會批准,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並頒布管理和處理試用期員工釋放的程序。
秒。 317.9 試用期內解僱員工(續)
317.9.2 因紀律問題釋放試用期僱員。
1) 若因紀律問題而釋放試用期僱員,則應依本節的規定確定該僱員未來的就業能力。
2) 透過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就未來就業能力所做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得重新考慮。
3) 執行官應制定並頒布行政流程和程序,包括提交未來就業聽證會請求的時間表。
317.9.3 恢復到以前的等級 - 釋放的晉升試用期員工。
1) 除非因紀律問題而被解僱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否則在晉升試用期內被解僱的員工應恢復到晉升級別的職位。如有必要,應發生前一類的位移。
2) 除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無法控制的原因外,被釋放的晉升試用期員工的恢復應在該員工釋放生效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完成。
3) 人力資源總監應建立並頒布已釋出的晉升試用期員工恢復原狀的行政流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