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215 條:與僱用殘疾人有關的規則(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警察局製服人員

該規則影響警察局的製服人員。它不適用於「雜項」員工、消防部門的製服人員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警察局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215

 

殘障人士就業相關規定

 

適用性:第 21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第一條:重度殘障者的免稅就業

 

秒。 215.1       規定規則 - 權限 - 目的

     

秒。 215.2       指定職位

 

秒。 215.3       嚴重殘疾人的定義和認證

 

秒。 215.4       資格評審

 

秒。 215.5       將嚴重殘障者轉介至該部門

 

秒。 215.6       預約及評估期

 

秒。 215.7       考核期間績效考核

 

秒。 215.8       評估期間終止

 

秒。 215.9       晉升為永久公務員身份

 

秒。 215.10     重度殘障者的工齡計算

 

 

 

 

 

第二條:與《美國殘障法案》相關的規則

 

秒。 215.11     規定規則 - 權限 - 目的

 

秒。 215.12     程式

 

秒。 215.13     放置

 

秒。 215.14     認證和任命

 

秒。 215.15     試用期

 

秒。 215.16     根據本規則任命的人員的分離

 

 

第三條:爭議的解決

 

秒。 215.17     爭議解決

 

 

規則 215

 

殘障人士就業相關規定

 

第一條:重度殘障者的免稅就業

 

適用性:第 21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5.1       規定規則 - 權限 - 目的

 

215.1.1根據《憲章》第10.104-19 條,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確實制定並通過了本規則,該規則應具有法律效力,以實施《憲章》條款,並為豁免就業和晉升提供有序和有效的程序根據憲章授權的條款和條件,為嚴重殘疾的個人授予永久公務員身份。

 

215.1.2本規則無意排除或以任何方式禁止通過常規考試程序或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臨時任命僱用嚴重殘疾的個人。

 

秒。 215.2       指定職位

 

      215.2.1任命官員或授權代表可以確定部門中用於任命嚴重殘疾人員的初級職位,並隨後將所確定的職位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總監。

 

215.2.2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此類職位應指定用於僱用嚴重殘疾的個人,以下稱為「指定職位」。

 

215.2.3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任命官員或授權代表可以在根據本規則任命個人之前隨時撤銷此類任命。當指定職位空缺時,任命官員可以繼續或取消該指定。

 

 

秒。 215.3       嚴重殘疾人的定義和認證

 

215.3.1有資格擔任指定職位的人員應根據加州康復部製定的標準和準則,獲得加州康復部或退伍軍人管理局的嚴重殘疾個人認證。

 

215.3.2此類標準和準則及其任何變更用於認證嚴重殘疾的個人在本市和 服務 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接受並批准。

 

215.3.3用於嚴重殘疾個人認證的標準和準則的副本應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的正常辦公時間內供公眾查閱。

 

秒。 215.4       資格評審

 

215.4.1指定職位的所有候選人應符合適用於該類別的最低資格,並在為殘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後應能夠履行該職位的基本職能。

 

215.4.2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根據本規則獲得就業認證的所有人員的資格進行評估的程序。

 

215.4.3就本規則而言,最後一次考試公告或類別規範(以較新者為準)的規定應指導人力資源總監確定最低資格。

 

215.4.4人力資源總監可以管理與工作相關的測試和/或獲取認為適當的補充信息,以評估根據本規則考慮的候選人的資格。

 

 

秒。 215.5       將嚴重殘障者轉介至該部門

 

215.5.1當指定職位出現空缺申請時,人力資源總監將轉交部門考慮符合規定條款和條件的候選人。

 

215.5.2候選人和授權的部門代表應分別向人力資源總監報告他們對所考慮職位的評估。候選人拒絕該職位或部門拒絕候選人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除非章程第 10.101 條和本規則的反歧視條款另有規定。

 

秒。 215.6       預約及評估期

 

215.6.1依本規則被選為任命的候選人應為永久豁免任命者,須遵守章程規定的一年評估期。

 

215.6.2本細則其他關於正式公務員錄用人員試用期延長的規定,適用於一年考核期。

 

215.6.3評估期是選拔過程的關鍵階段,應作為試用期,以確定嚴重殘障人員履行指定職位職責的能力。

 

秒。 215.7       考核期間績效考核

 

                        依照現行績效考核制度程序,在考核期間,重度殘障者的直接上級人員應按照下列時間表撰寫績效考核報告: 

 

                        1)前三個月末;

 

                        2)第六個月月底,涵蓋第四個月至第六個月;和

 

  1. 第十一個月末,涵蓋第七個月到第十一個月。

 

 

 

秒。 215.8       評估期間終止

 

215.8.1根據《憲章》管理免於履行公務員制度規定的個人就業的權力,在評估期間,根據本規則任命的個人由任命官員酌情決定任職。

 

215.8.2在評估期間的任何時間,任命官員可以透過向個人和人力資源總監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原因來終止被任命者。任命官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除非章程第 10.101 條和本規則的反歧視條款另有規定。

 

秒。 215.9       晉升為永久公務員身份

 

215.9.1任命人員應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程序,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總監評估期已結束,並應證明評估期間的工作表現令人滿意,以促進人力資源總監的任命。而獲得永久公務員身分的個人。

 

215.9.2晉升為長期公務員身分後,被任命者無需試用期,並應獲得已完成試用期的正式公務員任命者的所有權利。

 

秒。 215.10     重度殘障者的工齡計算

 

                        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

 

(一)裁員齡自重度殘障人員在本部門類別指定職務以免責資格開始工作之日起計算。

 

(二)考核期間,依本規定任命的人員,應與試用期公務人員錄用人員進行比較、留任排名。

 

(三)本級、本部重度殘障人員在考核期間的工齡,晉升為本級、本部常任公務員時,結轉年資。

 

4)如果出現平局,則由任命官員決定資歷,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規則 215

 

殘障人士就業相關規定

 

第二條:與《美國殘障法案》相關的規則

 

適用性:第 21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5.11     規定規則 - 權限 - 目的

 

      215.11.1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確實規定並採用了規則 215 第 II 條,以實施《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的某些就業條款。

 

      215.11.2根據《美國殘疾人法》,合格的殘疾人在就業的各個方面應享有平等的機會。現任僱員如果是合格的殘疾人並且不能合理地適應該僱員當前的班級和部門,則可以被任命到另一個班級或另一個部門的職位。

 

秒。 215.12     程式

 

      215.12.1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符合下列規定的程序: ADA 用於任命現任僱員,該僱員是合格的殘疾人且無法合理適應該僱員目前的班級和部門。此類程序應以書面形式,並可供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檢查。

 

215.12.2警察局應盡合理努力為該僱員提供在部門內的住宿。如果無法提供合理的便利,員工可以行使可用的選擇,包括尋求其他類別的預約。如果員工選擇在部門外尋求替代任務,部門應將員工轉任至人力資源部為員工尋找其他職位。自人力資源部填寫完並從員工所在部門收到人力資源部規定的表格之日起,搜尋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十 (60) 天。

秒。 215.13     放置

 

215.13.1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處理依本規則提出的請求的優先順序。

 

215.13.2只能對未填補的空缺職位進行安置。安置應優先於現有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

 

215.13.3只能安排到申請人符合該職位資格並能夠履行該職位基本職能的職位,無論是否有合理便利。

 

215.13.4只能安排到最接近的薪資等級不超過僱員目前實際工資百分之五 (5%) 的職位。

 

秒。 215.14     認證和任命

 

      1. 本規則下的認證和長期任命應在「一規則」的授權下進行。臨時任命應由人力資源總監在人力資源總監的授權下進行指導。 ADA 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 215。

 

215.14.2當僱員具有永久公務員身份並在新職位完成新的試用期時,應在新類別或部門授予永久公務員身份(如果新類別的職位可以長期填補)。

 

215.14.3臨時或臨時任命的人員不得透過本規則獲得永久公務員身分的權利。

 

秒。 215.15     試用期

 

215.15.1依本條任命的長期僱員應有試用期。

 

215.15.2試用期的長度應依相關集體談判協議或條例的規定。

 

秒。 215. 16    根據本規則任命的人員的分離

 

                        根據本規則任命的人員的離職應受本規則其他地方或集體談判協議或條例中的法律適用條款管轄。

 

規則 215

 

殘障人士就業相關規定

 

第三條:爭議解決

 

適用性:第 21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5.17     爭議解決

 

                        有關本規則的適用、實施或解釋的爭議應由人力資源總監做出決定,並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由公務員制度委員會重新審議。

 

 

 

列印版本

SFPD-Rule-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