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6 條:體檢(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大多數城市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適用性:第 116 條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6.1 受任命者體檢要求

116.1.1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公務員任命人員均須達到可接受的醫療標準,其中可能包括透過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的醫生進行的體檢。人力資源總監應與衛生總監和退休系統總經理或指定人員協商,指定需要進行體檢的指定人員;但是,如果經認可的僱員組織要求為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的班級指定人員進行體檢,則應進行體檢。

116.1.2 不可原諒地未能完成規定的體檢或未能遵循報告體檢的既定程序的人員應被列入所有資格名單中的豁免名單,並應取消預約和/或認證。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特別許可,否則不得取消此類棄權。第二次發生時,該人員的姓名將從所有符合資格的名單中刪除,並且未來的僱用需要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

秒。 116.2 員工體檢

116.2.1 任命官員或授權代表有理由相信僱員在健康或身體上不具備履行指定職責的能力,並且如果允許繼續受僱或休假返回可能會對同事、公眾構成風險或向員工提出,可以要求員工出示由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的醫生所簽發的醫療報告,證明該員工的醫療或身體能力足以履行所需的職責。

116.2.2 若僱員拒絕或未能獲得此類醫生證明,或醫療評估結果發現該僱員在健康或身體方面不合格,指定機構或授權代表應根據規定安排該僱員強制病假。並應立即向人力資源總監報告此類行為。僱員返回工作崗位和強制休假上訴應按照本規則對醫療拒絕上訴的規定執行。

秒。 116.3 醫療拒絕的影響

1) 體檢未通過的人員應被拒絕,該拒絕適用於任何其他類別或職位,除非有關類別或職位的體檢標準不同且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2) 人力資源總監根據體檢人員的建議,有權對患有體檢不合格且需要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的人員進行任命,並下令僱用此類人員在第一次體檢之日起五(5) 個月內通過所有體檢要求,如果條件允許,則可以縮短時間。在核准的期限內體檢不合格的,予以解僱。

3) 被發現具有不可糾正的不合格醫療缺陷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從所有合格名單中刪除,除非該人員已列入醫療標準不同的名單上,並且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秒。 116.4 醫療拒絕後申請複查

因醫療原因被拒絕的人可以在收到拒絕通知後三十 (30) 天內或導致拒絕的情況得到糾正之日起,出示導致拒絕的情況已得到糾正且不再存在的醫學證據,或實際上不存在,可向人力資源總監申請重新體檢。

秒。 116.5 複查後醫療拒絕的上訴

複查後因體檢被拒絕的人員可以在體檢複查後收到拒絕通知之日起十 (10) 天內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上訴。人力資源總監應任命一名不在市縣服務範圍的醫療專家進行評估並報告結果。在預算限制的情況下,本次評估應由市和縣承擔費用。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評估費用應由醫療拒絕上訴人承擔。專科醫師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秒。 116.6 不上訴

未能在上述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將構成放棄上訴,並導致喪失針對相關駁回的所有上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