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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04:重申適用於大麻交付的當地法律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鑑於該州最近批准了大麻企業法規1,大麻辦公室(“OOC”)發布本公告,重申有關在舊金山市和縣(“市”)內交付大麻或大麻產品的當地法律。

當地法律適用於大麻交付

《舊金山警察法》第 1622 條規定向市內客戶運送大麻和大麻產品。第 1622(a) 條規定,此類交付只能由「大麻辦公室許可並獲得 [OOC] 總監明確授權從事交付的營運商進行」。此外,“禁止位於舊金山以外的大麻企業在舊金山內運送大麻或大麻產品。”第 1622(b) 條規定了額外的交付標準。

該州最近批准了一項行政規則,規定“送貨員工可以向加利福尼亞州內的任何司法管轄區送貨,前提是此類送貨符合本部門的所有送貨規定。”該規則被認為凌駕於地方當局監管大麻交付之上。然而,正如市檢察官辦公室的意見信中所解釋的那樣,該州的新行政規則與相關州法規相衝突,因此無效。

因此,大麻辦公室重申,所有尋求在該市運送大麻或大麻產品的大麻企業必須獲得 OOC 頒發的當地許可證,3 除了國家許可證之外。與其他違反當地法律經營的大麻企業一樣,未經許可提供大麻或大麻產品的企業可能面臨執法行動,包括潛在的行政和民事處罰。4

禁止動態傳遞

特別是,大麻辦公室重申,根據《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22(b)(10) 條,“必須在出發前為每次交付或一系列交付創建清單。”該市禁止所謂的「動態交付」(即離開大麻企業經營場所後履行額外訂單)。任何在本市從事動態交付的大麻企業都可能面臨執法行動,包括潛在的行政和民事處罰。5

發佈於 2/1/2019

  1. https://www.bcc.ca.gov/law_regs/index.html
  2. 卡爾。代碼法規。山雀。 16,第 5416(d) 條 (2019)。
  3. 舊金山警察法第 §§ 1603(a)(1)、1622(a)。
  4. 舊金山警察法第 §§ 1632-1636。
  5. 舊金山警察法典 §§ 163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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