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租金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第三部分 - 費用
第 3.10 節 費用金額
(1986年12月16日;1987年2月10日;1989年9月19日修訂)
對於房東尋求轉嫁資本改善、修復和/或節能工作或實質修復認證成本的每棟建築物,房東應向租賃委員會存入一筆金額,用於支付以下費用:聘請估算員。此費用應根據僱用估算師的實際費用而定。這些費用應在租金委員會公佈。如果未使用估價師,這部分費用應退還給申請人。
第 3.11 條 費用減免
(1989年9月19日刪除)
第 3.12 節 估價師費用的押金
(1989年9月19日修訂)
估價師費用應透過支票或匯票支付給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委員會。租金委員會收取的費用應存入財務主任並記入適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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