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頁面

秒。 37.4 - 設立;預約;條款;執行董事;資金;賠償

秒。 37.4        設立;預約;條款;執行董事;資金; 賠償

            (a) 特此設立一個名為舊金山住宅租金穩定與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委員會,由五 (5) 名成員組成。正式成員,每名正式成員都應有一名與正式成員具有相同資格的特定候補成員,並應在市長的許可下任職。所有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均由市長任命。

            (b) 委員會應由兩 (2) 名房東、兩 (2) 名租戶和一 (1) 名既不是房東也不是租戶且不擁有住宅出租物業的人員以及每個特定成員的替補人員組成。所有成員均應是舊金山市和縣的居民。如果兩名正式房東成員之一無法投票,則該正式成員的特定候補成員應就座並投票,如果該正式成員的特定候補成員也無法投票,則另一名房東候補成員(如果有)應就座並投票作為替補替補。如果兩名常客成員中的一名無法投票,則該常客的特定候補成員應就座並投票,如果該常客的特定候補成員也無法投票,則另一名常客候補成員(如果有)應就座並以替補替補投票。

            (c) 根據適用的州法律,所有成員應揭露所有目前持有的不動產和權益,包括在公司、信託或其他持有不動產的實體中的權益。

            (d) 所有成員應由市長任命,任期四十八 (48) 個月。任期內出現的所有空缺均應在未屆滿的任期內填補。

            (e) 董事會應從其正式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f) 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位應根據並受章程第 3.500 和 8.200 條的規定確定。擔任執行董事的人員由董事長經半數成員同意任命。所有工作人員應接受執行主任的直接指導和監督。

            (g) 根據章程的預算和財政規定,監事會應提供資金支付合理必要的人員、服務和設施費用,以使董事會能夠行使其權力並履行本章規定的職責。應在理事會的監督和指導下設立一項名為「住宅租金穩定與仲裁基金」的專項基金,用於收取本章規定的費用,該費用由監事會撥付,用於理事會的運作。

            (h) 根據《章程》的預算和財政限制,如果會議在 24 小時內持續 6 小時或以上,則每位成員每次出席委員會會議應獲得 75 美元的報酬。如果會議持續時間少於六個小時,委員會應制定規則,允許支付每日津貼的公平部分。每月每日津貼總額不得超過 750 美元。此外,每位會員還可獲得其在履行職責期間和範圍內發生的實際費用的報銷。

 

[由命令修訂。第 435-86 號,1986 年 12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162-93 號, 1993 年 6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222-03 號,2003 年 10 月 5 日生效]

返回 

返回《租金條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