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條例》第 37.9F 條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起生效,要求房東在所有線上住宅租賃單位清單中包含書面揭露,但房東或主房客發布的將與其租戶或轉租戶居住在同一租賃單位的清單除外。印刷廣告中也要求揭露(如果可行),揭露內容必須採用 12 號字體或更大,並說明以下內容:
“此單位是受《舊金山租金條例》約束的出租單位,該條例限制無正當理由的驅逐,並規定租戶放棄其在《租金條例》下的權利的任何行為均無效,因為違反了公共政策。”
租金委員會可能會收到有關不包含上述揭露的線上出租資訊的推薦。如果租金委員會認定房源並不實質上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房東沒有糾正缺陷,租金委員會將嘗試以書面通知房東。房東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個工作天內糾正違規行為。如果房東未在三個工作天內糾正違規行為,租金委員會可對房東處以合理的行政罰款,罰款金額最高為每天 100.00 美元(不包括三天的糾正期),且每個房源的罰款不超過 1,000.00 美元。
此外,租金條例授權市檢察官或非營利租戶權利組織對任何不遵守上述披露要求的房東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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