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當地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席位要求

座位 1 – 應由無家可歸者或曾經無家可歸者佔據。

席位 2 – 11 – 應由代表相關組織或為舊金山的一個或多個無家可歸群體提供服務的項目的人員佔據,正如42 CFR 第578.5(b) 條中使用的術語“相關組織”和“無家可歸群體」。成員可能代表多個相關組織或無家可歸人群。

當地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任何其他就無家可歸問題提供建議的市府機構任職。這包括但不限於: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庇護所申訴諮詢委員會或庇護所監測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