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9(b)(24) 社區外展規則制定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范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背景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09 條,每位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都必須進行社區外展,以通知鄰居申請實體尋求大麻商業許可證的意圖,並告知申請實體睦鄰政策的製定。
以下規則適用於社區外展策略並進一步概述了申請要求。
定義
本規則使用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術語的,該術語第十六條的定義也適用於本規則。
「鄰居」是指在擬議的大麻商業許可證場所 300 英尺範圍內的業主和租戶。
規則
社區外展策略的強制性要求
- 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的社區外展策略必須至少包括以下策略:
- 申請人必須與鄰居至少舉行一次引人注目的社區會議,以徵求對申請人的睦鄰政策的意見。
- 會議應在工程現場或方圓一英里範圍內舉行。
- 申請人可以請求在其他地點舉辦社區會議。該請求必須由申請人以書面提出並提交給大麻辦公室批准。
- 平日夜間會議應在太平洋時間下午 6:00 至晚上 9:00 之間舉行。
- 週末會議應在太平洋時間上午 10:00 至晚上 9:00 之間舉行。
- 會議應在工程現場或方圓一英里範圍內舉行。
- 在舉行社區會議之前,申請人必須向鄰居提供通知,其中包括:
- 與申請人提議的鄰裡會議相關的信息,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
- 如果鄰居無法參加申請人的社區會議,鄰居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就申請人的好鄰居政策的內容提供意見。這必須包括鄰居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傳達意見的方法。
- 現場經理或社區關係工作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如果鄰居遇到與企業營運相關的任何問題,可以聯絡他們。
- 如果社區關係工作人員尚未被指定獲得擬議的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人可以在不同時間向鄰居提供此信息,但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完成之前向鄰居發出通知,並提供此信息的副本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供通知。
- 申請人應在會議前至少 72 小時與 Cannabis 辦公室和地區主管辦公室分享本次社區會議的最終日期、地點和時間。
- 作為社區外展策略的一部分,申請人制定並分發給鄰居的所有資料和通知必須翻譯成《語言使用條例》(行政法典第 91 章)要求的語言。
- 申請人必須與鄰居至少舉行一次引人注目的社區會議,以徵求對申請人的睦鄰政策的意見。
強制性大麻商業許可證申請提交
- 申請人必須證明申請人已參與社區外展策略,以告知住宅和商業鄰居其申請大麻商業許可證的意圖,並徵求對申請人實體的睦鄰政策的意見。
- 申請人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供所有材料文件,證明已完成所需的外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 向鄰居提供的任何書面通知,告知他們申請人打算開設大麻業務
- 簽到表
- 分分鐘
- 提供給鄰居的任何材料的副本
- 會議通知的鄰居列表,包括姓名和地址
- 如果申請人根據本規則 (a)(2)(C)(i) 規則透過單獨通知向鄰居提供了現場經理或社區關係工作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則申請人必須提供大麻辦公室以及本通知的副本
意見徵詢期開始日期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意見徵詢期結束日期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