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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121:裁員(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 121
裁員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第一條 規定規則 - 權力
第二條 資歷
第三條 裁員令
第四條 裁員 - 臨時僱員
第五條 裁員 - 試用期員工
第六條 裁員 - 長期僱員
規則 121
裁員
第一條:規定的規則-權力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1 規定規則 - 權力
121.1.1根據《舊金山市縣憲章》第 10.101 條的授權,舊金山市縣公務員委員會制定並通過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
121.1.2人力資源總監應負責管理和實施本規則的規定,並建立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
121.1.3在與本規則解釋有關的所有事項中,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規則 121
裁員
第二條:資歷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2 工齡的確定
121.2.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資歷應依列規定確定:
1) 永久
長期任命人員的資歷應根據部門級職位認證後的長期任命日期來決定。被授予某個級別的地位或永久任期的被任命者的資歷應根據本規則中定義的授予地位或永久任期的級別的全市資歷日期確定。
2) 臨時符合資格的名單
從合格名單中任命的臨時僱員的資歷應根據本規則中定義的導致臨時任命到某個部門某級別職位的證明的全市資歷日期確定。
121.2.2除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非自願休假外,資歷不得因當前或以前期間的授權休假或授權減少工作時間而受到影響或減少。
121.2.3在計算等級永久工齡時,同級臨時工齡不計入級別永久工齡。
121.2.4計算臨時級別工齡時,應將臨時級別加上同級永久級別。
121.2.5在市和縣認可的工藝學徒計劃中獲得的資歷應添加到旅程級別的資歷中。
秒。 121.3 資歷並列
121.3.1公務員任命時,如出現並列的情況,依資格名單上的等級決定。在決定排名時,先入圍名單優先於後入圍名單,晉級名單絕對優先於進入名單。
121.3.2如果 1991 年 12 月 6 日及之後通過的合格名單中的被任命者之間出現級別並列的情況,應使用下列方法按以下優先順序確定資歷,直至打破平局。首先,無論部門為何,長期公務員聘用類別中連續服務時間最長的受聘人員,其排名應高於該類別中服務時間較少的受聘人員;則,不論職級,在全市連續任職時間最長的受聘人員,其排名應高於在全市任職時間較短的受聘人員;最後,如果上述方法未能打破平局,則應按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方式並在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抽籤。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就本節而言,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和重新任命或解僱和重新僱用之前的服務不應被納入確定服務年限的範圍內。
秒。 121.4 資歷名冊的建立與驗證
121.4.1當裁員迫在眉睫時,任命官員應通知人力資源部受影響的類別。
121.4.2如果人力資源總監要求,任命官員應提供受影響類別中所有僱員的姓名、身分、全市工齡日期和在合格名單上的排名以及將被解僱的僱員人數。
121.4.3人力資源總監應驗證被解僱員工的姓名。
121.4.4只要有可能,任命官員必須在裁員前充分通知受影響的員工。
規則 121
裁員
第三條:裁員順序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5 裁員令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裁員應按級別和部門的資歷倒序,並按以下絕對優先順序進行:
121.5.1臨時
121.5.2臨時符合資格名單
121.5.3試用期
121.5.4永久
秒。 121.6 裁員令的例外狀況
121.6.1因符合特定僱用標準而符合其職位資格並根據限制僱用期限的特定資助準則任命的臨時僱員應在其指定任期結束時被解僱,而不影響任何其他僱員。
121.6.2被任命擔任需要特殊資格或技能的職位的人員,應在需要此類特殊資格或技能的工作完成後被解僱,但此類被任命者應有權在其類別內繼續受僱於不具備特殊資格或技能的職位。
121.6.3如果發生裁員,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被任命擔任需要特殊資格或技能的職位的人員應繼續擔任該職位,除非裁員所在級別的高級員工或留任人員擁有相同的資格和技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定是否擁有特殊資格和技能。
121.6.4裁員令的所有例外情況均需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
規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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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裁員 - 臨時和臨時任命人員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7 裁員 - 臨時任命人員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任命者應由任命官員酌情決定予以解僱;但入職臨時僱員應先於同一級別的任何晉升臨時任命人員被解僱。具有其他類別永久身分的臨時任命人員如果被解僱,應恢復其永久職位。
秒。 121.8 符合資格名單的臨時任命者
121.8.1臨時任命人員的裁員順序應按部門內的級別、資歷倒序排列,除非高級臨時任命人員選擇解僱。如有衝突,以資歷較高的臨時任命者優先。
121.8.2被裁減的臨時任命人員名單尚在的,應退回到合格名單中,以便進一步核證。
規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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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裁員 - 試用期任命者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9 裁員 - 試用期任命者
121.9.1試用任命人員應按照本規則定義的全市工齡日期的倒序被解僱,除非更高級別的試用或永久任用人員選擇解僱。若發生衝突,以資歷較高的試用或正式任命者優先。
121.9.2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試用任命者,無論服務年限如何,都可以取代任何部門同一級別的任何臨時任命者,包括兼職豁免人員。
規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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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裁員 - 永久任命人員
適用性:第 121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1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1.10 裁員 - 永久任命人員
121.10.1長期任命人員的裁員應依照部門內的等級依資歷倒序進行,除非較高階層的長期任用人員選擇被解僱。如有衝突,以資歷較高的常任人員優先。
121.10.2裁員應依每位任命官員分別對待,但永久僱員和試用僱員可以取代任何部門中資歷較低的同級其他永久僱員或試用僱員。
秒。 121.11 恢復入學預約
因入職預約而被解僱的員工應是:
121.11.1恢復到僱員在被解僱的班級任命之前永久擔任的班級和部門的職位。如有需要,受影響類別將隨之裁員;
121.11.2或依照人力資源總監的指示,按資歷順序任命到該級別中任何其他城市部門中未由永久僱員擔任的職位,該職位是在永久基礎上在任命之前立即在該級別中擔任的下崗;
121.11.3或者,如果選項 1 和 2 均已用盡,或者僱員在被解僱的類別中被任命之前沒有永久身份;經委員會批准,該僱員可以被任命到與裁員所屬類別類似的職位,但前提是此類行動不會對從合格名單中獲得認證的在職人員產生不利影響。人力資源總監應指定並向委員會推薦此類課程。
秒。 121.12 試用期要求
恢復擔任被解僱的類別任命之前永久僱用的類別和部門以外的職位,應要求被任命者服務一個新的試用期。
秒。 121.13 恢復後的資歷日期
121.13.1在被解僱的類別中任命之前立即恢復擔任永久職位的員工,應以其本規則中定義的該類別中的全市資歷返回。
121.13.2職工恢復擔任未曾長期任職的崗位的,其工齡從本細則規定的全市工齡之日起計算。
秒。 121.14 裁員 - 晉升任命者
因晉升任命而被解僱的員工應是:
121.14.1恢復原來晉升的班級和部門的職位。如有必要,受影響類別將隨之裁員;
121.14.2或者,根據人力資源總監的指示,按照本規則中定義的全市資歷的級別順序任命到該類別中未由任何其他城市部門晉升的該類別中的永久任命人員擔任的職位;
121.14.3或者,如果選項 1 和 2 均已用盡,經委員會批准,僱員可被任命到與裁員所在類別類似的類別或適當的較低級別類別中的職位但此類行動不得對常任人員產生不利影響。人力資源總監應指定並向委員會推薦此類課程。
121.14.4在職業系列中比晉升的永久職位高兩級或以上的晉升任命中完成試用期的僱員可以返回到市縣服務中的下一個較低級別的職位。如有必要,受影響類別將隨之裁員。
121.14.5就本節而言,中級或中級的資歷應從本規則中定義的全市高級資歷或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的與中級類似的資歷類別中的資歷之日起計算。
121.14.6如果被解僱的員工是中級最低的員工,則該員工應列入該中級的保留名單,並應恢復到晉升的級別。
秒。 121.14 裁員 - 晉升任命者(續)
121.14.7不希望恢復原來級別、類似相關級別或中級級別的晉升員工可以放棄此類恢復並選擇被解僱或安排非自願休假。此類豁免不應影響僱員在被解僱類別的保留名冊上的狀態。
秒。 121.15 升職考試未填補的高級班
121.15.1委員會可以命令本規則的規定適用於某個級別系列中較高級別的被任命者,即使該較高級別的考試不是作為促銷考試或被任命者被納入此類較高級別的考試。如有必要,受影響類別將隨之裁員。
121.15.2就本節而言,中級或各類級別的資歷應從本規則中定義的全市高級級別或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的級別的資歷之日起計算,與中級。
秒。 121.16 試用期要求
恢復擔任原所在班級、部門以外的職務的,應重新試用期。
秒。 121.17 恢復員工原有的班級資歷
從晉升任命中恢復的員工將按照本規則中定義的全市資歷(如果有)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