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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管理(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大多數城市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秒。 104.1 選舉主席和副主席

在每年6 月舉行的第一次例會上,委員會應選舉一名成員為主席,一名成員為副主席,每位成員的任期將於下一年6 月30 日結束,或直至繼任​​者當選為止。

秒。 104.2 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責

104.2.1 

主席應主持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並擔任委員會發言人。主席或委員會可依需求設立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禁止總統提出或附議動議以及以其他方式作為專員充分參與。

104.2.2 

主席缺席或主席指派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若主席過世、辭職或永久喪失能力,副主席應代理主席職務,直至委員會選出一名主席,任職至繼任主席的正常任期屆滿為止。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時,享有主席的一切權力,並承擔主席的一切職責。

秒。 104.3 執行官

委員會應任命一名執行助理,擔任委員會的首席執行官,並在下文中稱為“執行官”,並按委員會的意願任職。

秒。 104.4 執行官的職責

在履行所有職責時,執行官應對委員會負責。執行官的職責是:

104.4.1 

必要時委派職責,並監督及指導公務員事務署所有受僱人員的工作;

104.4.2 

保存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其他記錄,並在需要時進行證明;

104.4.3 

就政策問題和對本規則進行必要的修改提出建議;

104.4.4 

依指示,不時向公務員事務委員會報告公務員事務署的工作詳情及公務員考績制度的運作情況;

104.4.5 

頒布處理所有上訴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上訴各方提交書面報告的截止日期;

104.4.6 

編製公務員事務部預算,批准帳目,並總體管理公務員事務部運作撥款的支出;

104.4.7 

必要時指派公務員事務部或人力資源部的一名僱員擔任代理執行主任;和

104.4.8 

履行委員會不時指派的額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