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庇護所申訴諮詢委員會席次要求

庇護所申訴諮詢委員會的所有席位均由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批准

座位 1 至 4應由以下一個或多個臨時庇護所服務類別中的城市臨時庇護所服務的當前或以前消費者持有:家庭庇護所、青少年庇護所、單身成人庇護所、導航中心、過渡住房或替代庇護所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睡眠地點或休閒車 (RV) 地點)。

5 至 8 號席位應由代表在本市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庇護所服務的組織或計畫的人員佔據:家庭庇護所、青少年庇護所、單身成人庇護所、導航中心、過渡性住房或替代性庇護所服務(包括,例如但不限於安全睡眠地點或休閒車 (RV) 地點)。

座位 9應由 代表在本市提供庇護所客戶倡議服務的組織或計畫的人員。

席位 10應由擔任《庇護所申訴政策》下庇護所申訴仲裁員的人員擔任,如《行政法》第 20 章第XVIII 條所述。

11 號和 12 號座位應由任何明確承諾提供臨時庇護服務的城市居民佔據。

13 號座位應由公共衛生部的僱員佔據。

申訴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任何其他就無家可歸問題提供建議的市政府機構任職。這包括但不限於:無家可歸者監督委員會、庇護所監測委員會和當地無家可歸者協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