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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娛樂?
了解根據我們的規則哪些類型的活動被視為娛樂。
我們如何定義「娛樂」?
《警察法》對「娛樂」的定義如下:
- 在顧客或會員獲準進入的任何場所內或之上進行的任何表演、戲劇、評論、默劇、場景、歌曲、舞蹈表演、歌舞表演或詩歌朗誦;
- 演奏或使用任何能產生或用於產生音樂或打擊聲音的樂器,包括但不限於簧片、銅管、打擊樂器或弦樂器,或卡拉 OK,或現場唱片騎師錄製的音樂在該處所;
- 時裝或造型秀;
- 任何女性藝人在任何顧客都可見的情況下暴露乳房或使用任何旨在模擬乳房的裝置或覆蓋物或穿著任何類型的衣服以便可以觀察到乳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