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5 董事會會議。
(一個) 會議時間和地點。董事會應根據需要經常召開會議,以了解最新的工作量,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每月一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董事會通過的規則決定。第一次會議應在第一屆董事會任命後十五 (15) 天內舉行。制定行政法官選任標準的事項,應在第一次會議上審議。
(二) 法定人數。處理公務的法定人數應由董事會成員總數的過半數組成。在出席人數低於法定人數的會議上,董事會不得採取任何行動。董事會的決定須經董事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三) 特別會議。董事會可依章程第 3.500 條召開特別會議。
(四) 公開會議。董事會的所有會議應根據章程和適用的州法律公開進行。
[由命令修訂。第 347-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
返回
返回《租金條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