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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對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還有特定要求。

強烈建議在嘗試或針對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進行辯護之前先聯繫律師。

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的具體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對於業主或親屬入住的驅逐通知還有特定要求:

  • 該通知必須在向租戶送達通知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並附上向租戶送達的證明。
  • 該通知必須說明持有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的所有人的身分和所有權百分比。
  • 該通知還必須說明記錄所有權百分比的日期。
  • 該通知必須列出努力收回佔有的業主的姓名,以及(如果適用)正在尋求佔有的每位親屬的姓名和關係,以及房東或親屬當前住所的描述。
  • 該通知必須包括對房東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以及(如果適用)對尋求佔有的房東親屬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
  • 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C 條的規定,通知必須告知租戶所需的搬遷付款。
  • 通知中必須包含或附加《租金條例》第 37.9B 和 37.9C 條的副本。通知中還必須附上一份以租戶的主要語言書寫的租金委員會表格 1007。
  • 該通知必須包括警告,如果租戶聲稱受到保護,則必須在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房東,否則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保護。
  • 對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送達的通知,通知中必須附上租戶地址變更表。
  • 對於2018 年1 月1 日或之後送達的通知,該通知應包括一份由房東簽署的聲明,如有偽證罪,願受處罰,聲明(1) 房東尋求善意、無其他原因且出於誠實意圖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作為房東或房東親屬(透過姓名和與房東的關係確定)的主要住所使用或占用至少連續 36 個月; (二)房東或親屬從現住所搬到被徵收單位的原因; (3) 房東是否已向其他單位發出業主搬入驅逐通知; (4) 房東是否因未支付租金以外的任何原因將任何其他租戶從舊金山的出租單位中驅逐,而被驅逐的租戶已在該單位中居住了至少三年。
  • 該通知必須包括該單元目前的合法租金。對於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送達的搬出通知,該通知還必須包括一項聲明,即如果在搬出通知送達後的三年內出租單位出租,租戶有權重新出租該單位的租金不變,加上任何允許的增長。對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送達的搬離通知,該通知必須包含類似的聲明,並將重新租賃期限延長至五年。重新出租的要約必須在要約發出後 15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 

以下列出的資訊使用《租金條例》中列出的語言。金額不是最新的。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可以從我們的表格中心獲得。租金委員會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

搬遷費用

房東必須向因業主或親屬搬入而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搬遷費用。請在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每個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的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都有權獲得每單元最高允許支付金額的搬遷付款。此外,每位 60 歲或以上的老年租戶、每位殘疾租戶以及每個有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付款。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每年這些搬遷付款金額(包括每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房東必須在驅逐通知送達之日或之前向該單元的所有居住者發出搬遷權書面通知,並應提供條例第 37.9C 條的副本。此類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兒童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房東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該通知的副本,以及驅逐通知的副本和向租戶提供的送達證明。在收到租戶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付款索賠後 30 天內,房東必須將租戶的索賠以及房東是否對該索賠提出異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租賃委員會。然而,租賃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有關租戶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搬遷費用索賠的申請。此類爭議必須在另一個論壇解決。

限制通知

租賃委員會將在業主或親屬搬入驅逐通知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向縣記錄員記錄一份限制通知(「OMI 通知」),其中規定,如果該單元在適用的期限內出租,搬出通知送達後的三年或五年內,只能以租金管制金額重新出租,並且必須先提供給搬遷的租戶。

如果記錄了限制通知,但租戶沒有搬出單位,房東可以在向租戶發出撤銷 OMI 通知的書面通知後,向租賃委員會申請撤銷 OMI 通知,如果獲得批准,則租金委員會將記錄限制通知的撤銷。

同樣,如果租戶在收到房東書面撤銷 OMI 通知後仍然佔用該單元,則房東可以在記錄限制通知之前向租賃委員會申請撤銷 OMI 通知;如果獲得批准,租賃委員會將不會先記錄限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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