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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大麻辦公室(“OOC”)發布此公告是為了澄清位於混合用途建築(一種包含住宅和商業單元的建築類型)中的商業大麻經營者的垃圾容器要求。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第 1609(b)(11)(F) 條,大麻企業必須考慮廢棄物處理計畫。與大麻廢物要求分開1,操作員必須擁有自己的廢棄物容器,與混合用途建築中居民的廢棄物容器不同。
有關廢物容器的資訊可以在Recology和舊金山環境部網站上找到。
發佈於 11/26/2019
1:請參閱《加州法規》標題 16 第 42 條第 50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