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1609(b)(16) 場所圖規則制定

您可以在意見徵詢期內透過電子郵件至 officeofcannabis@sfgov.org 提交與擬議規則相關的書面意見或論點。您也可以透過郵寄或親自提交意見至: 大麻辦公室 49 南凡尼斯, 套房 660 舊金山, CA 94103

背景

根據《舊金山警察法典》第 1609(b)(16) 條,每位大麻營業許可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供擬建場所的詳細比例圖,顯示該房產的邊界以及所有入口、出口、內部隔間、牆壁、房間、門口以及公共或共用入口。該圖還必須顯示所有商業大麻活動將發生的區域,包括但不限於僅限大麻企業員工進入的區域以及禁止客戶進入的區域。如果擬議的場所僅由財產的一部分組成,則圖表應反映用於大麻活動的場所,並描述財產其餘部分的用途。

以下規則適用於制定場所圖要求以及管理大麻營業許可證頒發後場所變更的規則。

定義

本規則使用警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術語的,該術語第十六條的定義也適用於本規則。

「大麻氣味通風系統」是指能夠去除所有可偵測到的氣味、煙霧和副產品的通風系統。

「限制進入區域」指儲存或持有大麻商品且僅允許許可證持有者及其員工和授權個人進入的區域。

「零售區」指在經許可的店面零售商或經授權從事店面零售銷售或展示大麻商品的微型企業場所內向公眾開放的建築物、房間或其他區域。

規則

場所圖的強制性要求

  1. 任何尋求大麻相關許可證的申請人都必須向大麻辦公室提供擬議場所的完整、詳細和清晰的場所圖(「圖」)。
  2. 此圖表必須以數字格式提交並按比例繪製。
  3. 此圖表不應包含任何突出顯示,且圖表上的標記應採用黑白列印。
  4. 不同的樓層必須顯示在不同的紙上並清楚地標識(例如地下室、一樓、二樓)。
  5. 如果提交多個平面圖以滿足這些規則中概述的所有要求,則必須為顯示場所同一部分的每個平面圖確定實體佈局和房間用途。
  6. 該圖至少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1. 允許的財產和擬議場所的邊界,顯示所有邊界、尺寸、入口和出口、內部隔間、牆壁、房間、門口、公共或共享入口。
    2. 如果擬議的場所僅由財產的一部分組成,則圖表應反映用於商業大麻活動的場所,並描述財產其餘部分的用途,包括與其他許可證持有者共享的任何區域。
    3. 如果擬議的場所僅由包含兩個或多個場所的財產的一部分組成(對於兩個或多個擬議的大麻企業),則該圖表應清楚顯示該場所的指定入口和牆壁由申請人獨家控制,以及每個額外場所的指定入口和牆壁。
    4. 正在尋求許可證的每個場所的地址。如果場所涵蓋多個地址,則場所涵蓋的所有地址應反映在圖表中。
    5. 簡要而具體地描述將在場所每個區域進行的所有大麻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注入、提取、儲存、批量取樣、裝運或卸載貨物、包裝和標籤、客戶銷售、用於運輸、種植和加工的裝載。
    6. 識別所有限制進入區域。
    7. 對於除描述大麻測試設施之外的所有圖表,指定防火保險箱區域。
    8. 指定大麻廢棄物安全區域。
    9. 儲存危險物質和危險廢棄物的指定區域(如果適用)。
    10. 所有監視器的位置。
      1. 每個攝影機都應有一個指定的編號,以供識別之用。
    11. 儲存監控錄影的指定區域。
    12. 供多個授權人使用的公共使用區域或共用區域(如果有),例如大廳、走廊、浴室或休息區。
    13. 如果申請人將在現場處理,則指定處理區域。
    14. 如果申請人將在現場包裝產品,則指定包裝區域。
    15. 如果申請人將在場所堆肥大麻廢物,則指定堆肥區。
    16. 大麻氣味通風系統的位置。

對店面零售商的額外要求

  1. 根據第 1609(h)(4) 條,指定醫用大麻客戶諮詢區域。

對尋求送貨授權的店面零售商和僅送貨零售商的額外要求

  1. 待交付的大麻產品將包裝交付、運輸至車輛以及(如果適用)由司機歸還的地點。
  2. 當員工往返於送貨車輛之間運送庫存時,送貨車輛將停放的位置。

店面零售商尋求消費授權的附加要求

  1. 消費地點,包括有關允許的消費類型或正在申請消費許可證的資訊。

對耕耘者的額外要求

  1. 飯店內的所有道路和水道(如果適用)。
  2. 如果申請人打算使用水體、地下水井或集雨系統的引水作為耕種水源,則屬性圖上的以下位置也應提供經緯度或加州座標系的座標:
    1. 使用的水源,包括水體引水的位置、幫浦的位置和分配系統。
    2. 用於栽培的每個儲存單元的位置、類型和容量。
  3. 根據第 1609(c)(4) 條規定的任何其他擬議儲水。
  4. 冠層區域,其中應包含任何時間點的成熟植物,包括單一空間的平方英尺和總平方英尺。
    1. 對於使用貨架系統的申請人,每層的表面積應包含在總頂篷計算中。
  5. 樹冠外僅保留未成熟植物的區域(如有);該區域不得與任何其他被授權人共用。
  6. 指定的農藥和其他農業化學品儲存區域。
  7. 用於儲存收穫的大麻的指定區域。
  8. 如果申請人將進行需要植物開花的研究和開發,則可能包含成熟植物的指定研究和開發區域;
  9. 可能含有成熟植物的指定種子生產區域。
  10. 照明系統包含以下資訊:
    1. 頂篷區域內所有燈光的位置;和
    2. 每個燈的最大瓦數或等效瓦數。

對非揮發性製造商的額外要求

  1. 若作為共用設施,請註明供任何二級營運商使用的指定區域;詳細說明每個二級業者將在何處儲存其大麻、大麻濃縮物和大麻產品;並包括本規則另外要求的與整個場所有關的所有信息,包括任何二級運營商使用的指定區域

微型企業的附加要求

  1. 微型企業申請人必須反映與他們正在尋求微型企業許可證的商業大麻活動類型相關的所有場所圖要求。

發出許可證後修改房屋圖

  1. 未經大麻辦公室事先書面批准,許可人不得對許可場所進行物理改變、改變或修改,從而實質性地改變最初向大麻辦公室提交的場所圖表中的場所或場所的使用。
  2. 需要批准的重大或實質變更、變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於:
    1. 當公共入口、門口、通道或公共出入通道改變或改變場所內的限制出入區域時,拆除、建立或重新安置公共入口、門口、通道或公共出入通道。
    2. 拆除、建造或安置牆壁或障礙物。
    3. 更改在向大麻辦公室提供的最後一張房地圖中確定的區域進行的活動或使用。
    4. 對被許可人種植計畫中所述的任何區域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於移除、創建或重新安置樹冠、加工、包裝、堆肥、收穫儲存和化學品儲存區域。
    5. 更換水源或電源。
  3. 希望對場所進行重大或實質改變、修改或改變的許可證持有者有責任向大麻辦公室提交書面修改請求。批准物理變更、變更或修改的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大麻辦公室,該請求應包括:
    1. 滿足所有州和地方要求的新房圖;和
    2. 大麻辦公室要求的用於評估許可證持有人請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4. 大麻辦公室應審查許可證持有人的書面變更請求,並通知許可證持有人是否批准或拒絕場所變更。

合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