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頁面

根據第 6.14 條和/或 Costa-Hawkins 提出裁決申請

舊金山的租金條例沒有規定新租約的初始租金,因此房東可以按照市場價格設定新租約的租金。當原租戶不再居住在該單位時,在某些室友情況下,房東也有權將租金提高至市場價格。規則和條例第 6.14 節或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 1954.53(d) 節是可能適用於這種情況的條款。

第 6.14 節和 Costa-Hawkins 可能非常複雜。因此,強烈建議房東和房客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在特定情況下是否可以實施「6.14租金上漲」和/或「科斯塔-霍金斯租金上漲」。以下描述僅對這兩項規定的範圍進行非常概括的概述。

規則和條例第 6.14 節規定,當最後一位原居住者搬離房屋時,只要房東及時向所有剩餘居住者提供書面的“6.14 通知”,剩餘居住者的租金就可以無限制增加。適當的 6.14 通知必須告知每個後續居住者,當最後一位原始租戶騰出該單位時,房東可以無限制地提高租金。 6.14 在房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人入住後,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每位後續入住者發出通知。一般來說,六十天被認為是合理的。 6.14 通知可以送達給任何後續居住者,無論後續居住者是轉租人或共同承租人。

Costa-Hawkins 規定,當最後一位原居住者不再永久居住在該單元時,房東可以向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未居住在該單元的合法轉租人或受讓人增加任意數額的租金。此外,在原居住者之後搬入的任何共同承租人均不受此類租金上漲的影響,無論其何時搬入。

第 6.14 節和 Costa-Hawkins 之間有幾個明顯的區別。例如,第 6.14 節規定,無論後續居住者(共同承租人、轉租人或受讓人)何時搬入,均可無限制地增加租金。 Costa-Hawkins 租金上漲僅限於 1996 年 1 月 1 日後搬入的轉租人或受讓人。此類通知並不是 Costa-Hawkins 提高租金的先決條件。最後,第 6.14 節要求最後一位原始居住者「騰出」該單位,而 Costa-Hawkins 僅要求最後一位原始居住者不再「永久居住」在該單位。

根據第 6.14 條或 Costa-Hawkins 第 1954.53(d) 條的規定,房東無需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以批准提高租金。但是,如果房東不確定提高租金是否合理,房東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尋求裁定其中一個或兩個部門是否授權提高租金。如果租戶認為根據第 6.14 條或 Costa-Hawkins 第 1954.53(d) 條的規定增加租金是沒有道理的,他或她也可以提交一份指控非法增加租金的申訴書

房東根據第 6.14 條和/或 Costa-Hawkins 要求做出決定的申請必須透過租賃委員會提供的表格提交,並且必須附有一份聲明,解釋為什麼房東認為租金上漲是合理的。同樣,租戶請願書必須透過租賃委員會提供的表格提交。若要取得任一請願書的副本,請按一下此處(房東表格)此處(房客表格)或造訪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這些表格也可以在我們的辦公室取得。

標籤: 主題 329